根据征求意见稿,对于列入突出失信主体名单的机构或个人可以采取纳入重点管理对象、提高执法检查频次,向有关部门共享相关信息、公示名单信息,作为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重要考量因素等管理举措。此外,征求意见稿鼓励严峻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进行信用修复。根据规定,严峻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后移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2个月后,失信主体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判决中规定的义务、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外溢性得到有效防控、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人士表示,将依法依规加强对金融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约束与惩戒,鼓励严重失信主体积极纠正失信行为,推动营造金融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环境,进一步完善金融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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